想詢問大家一個問題,我目前案件已經打到高院二審,二審因為身體不佳兩次庭都未到,但有補證明請假單,後收到裁定判決原判,收到原判後,我又提起上訴,法院有回函通知說他們收到我的上訴單,但我並未收到駁回通知書,事後不到一個月,我就收到要執行的通知單,我是否可以申請提起執行上訴?又或者有什麼方法可以在開庭⋯
詐欺案件經高院二審作出判決後,不能再提上訴,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提問所說的情形,既然已經收到執行通知單,就表示案件已經確定不能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