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恐嚇罪,依照第305條規定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對方先恐嚇你,你報警處理後,對方又一直在你住家門口前叫囂,並令你心生害怕,似已構成恐嚇罪構成要件的可能。因此,建議你先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回,一定要等到檢方做出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或院方做出判決(不受理、有罪或無罪判決)才能結案。
至於,你請朋友來處理,但之後因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有挫傷撕裂傷。這種情形,如果是你跟你的朋友的共同行為令對方受傷,那麼你跟你的朋友可能都已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故意傷害罪或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輕傷罪。究竟是哪一種罪名就要看檢方或法院根據當時具體事證來認定。不過,不論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故意傷害罪或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輕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換言之,被害人在受到傷害之後六個月內一定要提告,檢方及院方才會受理,而且被害人在檢察官做出起訴處分及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之前都可以撤回。
就訴訟策略而言,在本案件中,如果對方已經在告訴期間內對你跟你的朋友提出傷害告訴,建議你也提出恐嚇告訴,那麼你們與對方便形成一種恐怖平衡;換言之,你們雙方在訴訟上都有籌碼可以談判。
假設你們雙方後來都各退一步且達成和解,雖然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但因為你是恐嚇罪的被害人,依然可以在檢方或院方的面前替對方求情,檢方考量之後或許會做出緩起訴,院方也可能因你們認罪協商成立而做出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的判決。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