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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計算是用遺產總額?還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及喪葬費後之淨額?
匿名(進階會員)
‧
2019-03-11 13:06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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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08:38
特留分的範圍
「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
[1]
,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
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2]
。
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
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3]
。
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
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
[4]
,與「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屬於不同的法源依據,兩者並不相關。
然而,關於特留分的計算是「稅前」或「稅後」?確實在實務有討論。
有律師認為,實務上國稅局認定繼承人也是「連帶遺產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連帶強制執行遺產及繼承人財產,而且這是「稅前」遺產處分的權力;所以「特留分」或「應繼分」就屬於「稅後」分配遺產的程序了
[5]
。
法院見解
另,參照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除應扣除遺產稅外,也應將其喪葬費加以扣除。
[6]
」我們也可以發現,法院在計算特留分時,會先扣除遺產稅跟喪葬費。
結論
綜上,在計算特留分時,應先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
換句話說,以繼承人的角度而言,他可以獲得的遺產「特留分」數額,在計算時必須先將遺產總額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才可以用剩下來的數額來計算應繼分跟特留分。
註腳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
I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II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方承志(2018),《
特留分法律怎麼解釋?
》。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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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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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男
(認證法律人)
2020-05-03 03:36:41
特留分是用遺產淨額計算喔
要扣除債務後算定之
法院實務上,代書費、喪葬費、遺產稅等也是可以扣除的
詳參特留分侵害:https://www.heritageattorney.co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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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5-28 07:02:00
繼承人若已死亡,其子女與其它同順位的繼承人是否有相同的應繼分及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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