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個人資料?
在討論公開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會不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前,要先確認這是不是個人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1]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辨別個人身分的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病歷、聯絡方式等。但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屬於個人資料?根據不同的法院實務見解會有不同答案,也會因此延伸出不同的結果:
在討論公開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會不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前,要先確認這是不是個人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1]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辨別個人身分的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病歷、聯絡方式等。但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屬於個人資料?根據不同的法院實務見解會有不同答案,也會因此延伸出不同的結果:
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屬於個人資料
詐騙集團的電話受到個資法保護
有實務見解[2]表示行動電話號碼在同一個時間點,一組號碼只有一個持有者,所以屬於個人資料的範疇。因此,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屬於個人資料,如果要蒐集、處理或利用,需要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有實務見解[2]表示行動電話號碼在同一個時間點,一組號碼只有一個持有者,所以屬於個人資料的範疇。因此,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屬於個人資料,如果要蒐集、處理或利用,需要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怎麼樣算是蒐集、利用別人的個資?
「蒐集」在個資法上的定義,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則是對資料進行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另外,「利用」是將資料做處理以外的使用[3]。透過詐騙集團的來電顯示而獲得號碼,是屬於個資法上的「蒐集」,如果將號碼公開,就是對自己手上掌握的個人資料有所作為,但不在處理的定義範圍內,因此屬於個資的「利用」。
「蒐集」在個資法上的定義,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則是對資料進行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另外,「利用」是將資料做處理以外的使用[3]。透過詐騙集團的來電顯示而獲得號碼,是屬於個資法上的「蒐集」,如果將號碼公開,就是對自己手上掌握的個人資料有所作為,但不在處理的定義範圍內,因此屬於個資的「利用」。
公開別人的個資要注意什麼呢?
如果蒐集並公開詐騙集團電話號碼,必須分別具備個資法第19條[4]的特定蒐集目的,並依照第20條[5]的規定利用資料,否則可能有民事[6]、刑事[7]和行政[8]上的責任。不過,如果確實是誆騙大家到ATM操作匯款的詐騙集團,公告他的電話號碼是否可以主張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蒐集,並且是為了「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利用[9],或許也有討論的空間,但還是要注意個資蒐集、利用與公益的關聯性,以免觸法。
如果蒐集並公開詐騙集團電話號碼,必須分別具備個資法第19條[4]的特定蒐集目的,並依照第20條[5]的規定利用資料,否則可能有民事[6]、刑事[7]和行政[8]上的責任。不過,如果確實是誆騙大家到ATM操作匯款的詐騙集團,公告他的電話號碼是否可以主張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蒐集,並且是為了「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利用[9],或許也有討論的空間,但還是要注意個資蒐集、利用與公益的關聯性,以免觸法。
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不屬於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的判斷標準
另外有實務見解表示,個資法保護的特定個人資訊需要符合「直接識別性」和「識別重要性」二個要件。「直接識別性」是指單一資料只能對應到唯一的特定個人,這些資料就有直接識別性,例如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識別重要性」是指能夠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這些無法直接特定的資料,是否可以經由比對找出對應的特定個人,如果可以,就表示這些資料具有關鍵性或重要性,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對象[10]。
另外有實務見解表示,個資法保護的特定個人資訊需要符合「直接識別性」和「識別重要性」二個要件。「直接識別性」是指單一資料只能對應到唯一的特定個人,這些資料就有直接識別性,例如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識別重要性」是指能夠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這些無法直接特定的資料,是否可以經由比對找出對應的特定個人,如果可以,就表示這些資料具有關鍵性或重要性,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對象[10]。
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是個資法保護的範圍嗎?
然而,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通常為匿名顯示或竄改來電顯示,讓我們誤以為是政府機關、銀行或電商平臺的來電,另外也有可能是透過非法電信業者取得專門用於詐騙的電話號碼,因此當事人在手機上看到的來電顯示,不但無法直接特定要對應的人,即便透過資料比對,也很難對應到詐騙集團的成員或公司,也就是不但欠缺個人資料的「直接識別性」,這筆個資也無法間接識別個人,不具有「識別重要性」,因此不在個資法的保護範圍內。換句話說,如果無法只利用電話號碼就特定個人,就不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對象,那公告的行為也就不會違反個資法。
然而,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通常為匿名顯示或竄改來電顯示,讓我們誤以為是政府機關、銀行或電商平臺的來電,另外也有可能是透過非法電信業者取得專門用於詐騙的電話號碼,因此當事人在手機上看到的來電顯示,不但無法直接特定要對應的人,即便透過資料比對,也很難對應到詐騙集團的成員或公司,也就是不但欠缺個人資料的「直接識別性」,這筆個資也無法間接識別個人,不具有「識別重要性」,因此不在個資法的保護範圍內。換句話說,如果無法只利用電話號碼就特定個人,就不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對象,那公告的行為也就不會違反個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