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邦交的情況
國與國之間的外交交流,一般會透過在對方國家設立大使館或領事館,並派國人在使領館中工作。歷史運作下,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大使與領事的地位、特權與豁免還有可以處理的任務等,多半會交由聯合國的兩部公約來處理: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以及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2]」。內容大致上會包括免受刑事、民事案件管轄、一些稅務上的免除、人身與辦公處所的不受侵犯等等。
在我國,使領館的規定主要是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將駐外的使領館分為大使館、公使館、總領事館與領事館[3],截至2017年底,我國有20個大使館以及2個總領事館[4]。
國與國之間的外交交流,一般會透過在對方國家設立大使館或領事館,並派國人在使領館中工作。歷史運作下,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大使與領事的地位、特權與豁免還有可以處理的任務等,多半會交由聯合國的兩部公約來處理: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以及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2]」。內容大致上會包括免受刑事、民事案件管轄、一些稅務上的免除、人身與辦公處所的不受侵犯等等。
在我國,使領館的規定主要是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將駐外的使領館分為大使館、公使館、總領事館與領事館[3],截至2017年底,我國有20個大使館以及2個總領事館[4]。
沒有邦交的情況
代表處或辦事處在我國的地位
目前世界各國多半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這個國家,承認由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國家截至2019年4月3日止為17國[5]。不過由於我國還是有與其他無邦交國家溝通交流的強大需要,而且這些國家也有與我國交流的需要,因此從1970年代以後,實際上我國與沒有邦交的國家之間,逐漸發展出設立正式的使領館以外的方式,也就是在當地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這樣的代表處或辦事處屬於我國的駐外機構[6],是政府的正式行政組織。到2017年為止,代表處有55個,辦事處有36個[7]。
在駐外機構工作的人員,不論是在大使館或領事館,又或者是代表處或辦事處工作,都有明確的職稱與官等職等,在代表處會設大使、公使,而在辦事處會設總領事、副總領事,都有正式的外交職稱[8];每個機構的職等與相應最多可以有多少人員的數目,也有編制表來處理[9]。從人事上的職稱、官等、員額,還有事務上的指揮監督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代表處對應的組織就是大使館;而辦事處對應的組織就是總領事館或領事館[10]。
目前世界各國多半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這個國家,承認由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國家截至2019年4月3日止為17國[5]。不過由於我國還是有與其他無邦交國家溝通交流的強大需要,而且這些國家也有與我國交流的需要,因此從1970年代以後,實際上我國與沒有邦交的國家之間,逐漸發展出設立正式的使領館以外的方式,也就是在當地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這樣的代表處或辦事處屬於我國的駐外機構[6],是政府的正式行政組織。到2017年為止,代表處有55個,辦事處有36個[7]。
在駐外機構工作的人員,不論是在大使館或領事館,又或者是代表處或辦事處工作,都有明確的職稱與官等職等,在代表處會設大使、公使,而在辦事處會設總領事、副總領事,都有正式的外交職稱[8];每個機構的職等與相應最多可以有多少人員的數目,也有編制表來處理[9]。從人事上的職稱、官等、員額,還有事務上的指揮監督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代表處對應的組織就是大使館;而辦事處對應的組織就是總領事館或領事館[10]。
代表處或辦事處在外國的地位
很簡短簡要來說,需要看雙方的默契來決定各個事項。
很簡短簡要來說,需要看雙方的默契來決定各個事項。
對外的職稱
外交人員對外使用什麼職稱,法律賦予外交部可以因應業務的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的名義或增加職銜[11],之所以保留的彈性的原因是:「鑒於部分駐外機構受限於無邦交國家國情差異,其所屬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正式外交官銜對外而必須使用對外名義,另考量駐外人員或有因對外交涉而需使用較高之職銜,爰為本條規定[12]。」
外交人員對外使用什麼職稱,法律賦予外交部可以因應業務的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的名義或增加職銜[11],之所以保留的彈性的原因是:「鑒於部分駐外機構受限於無邦交國家國情差異,其所屬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正式外交官銜對外而必須使用對外名義,另考量駐外人員或有因對外交涉而需使用較高之職銜,爰為本條規定[12]。」
外交特權與豁免範圍
無邦交國家對我們代表處或辦事處的人員,是否可以給予完全享有前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特權與豁免的內容,依照享有程度由多到少,依據學者丘宏達的整理,大致可以分為[13]:1. 幾乎與有外交關係無異的準外交關係、2. 可以用中華民國名義在當地設立代表機構的官方關係,還有3. 以經貿文化為主要名稱的駐外機構。
無邦交國家對我們代表處或辦事處的人員,是否可以給予完全享有前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特權與豁免的內容,依照享有程度由多到少,依據學者丘宏達的整理,大致可以分為[13]:1. 幾乎與有外交關係無異的準外交關係、2. 可以用中華民國名義在當地設立代表機構的官方關係,還有3. 以經貿文化為主要名稱的駐外機構。
舉例來說
我國與美國之間,由於美國特地在1979年制定了美國內國法律「臺灣關係法」第10條[14]以及雙方2013年簽訂的「美國在臺協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15]」,已使雙方的人員實際上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與有外交關係相似,大抵包括彼此可以簽約、提起訴訟、通訊自由、稅捐免除、刑事管轄豁免等等。如果大家對特權、免稅與豁免的具體包括那些內容,範圍到哪裡等細節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一下協定的內容。
我國與美國之間,由於美國特地在1979年制定了美國內國法律「臺灣關係法」第10條[14]以及雙方2013年簽訂的「美國在臺協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15]」,已使雙方的人員實際上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與有外交關係相似,大抵包括彼此可以簽約、提起訴訟、通訊自由、稅捐免除、刑事管轄豁免等等。如果大家對特權、免稅與豁免的具體包括那些內容,範圍到哪裡等細節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一下協定的內容。
小小結論
至於我國外交人員到了其他沒有邦交國的國家,可以做哪些事推動外交、出現在那些場合,比較難有一定的標準,還是需要看各國的默契與實踐。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外交人員在外國的各種推動,都非常辛苦,除了監督外,也需要大家的支持與理解。
衍伸閱讀:
1. 丘宏達著、陳純一修訂(2012),〈第十四章 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現代國際法》,修訂3版,頁811-887。
2. 維基百科(2019),《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3. 野島剛(2019),《從「馬紀壯」到「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的33年更名路》,報導者。
4. 李秉芳(2019),《「台灣迷」布拉格市長訪台,批中國打壓台灣參與國際「無法接受」》,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至於我國外交人員到了其他沒有邦交國的國家,可以做哪些事推動外交、出現在那些場合,比較難有一定的標準,還是需要看各國的默契與實踐。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外交人員在外國的各種推動,都非常辛苦,除了監督外,也需要大家的支持與理解。
衍伸閱讀:
1. 丘宏達著、陳純一修訂(2012),〈第十四章 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現代國際法》,修訂3版,頁811-887。
2. 維基百科(2019),《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3. 野島剛(2019),《從「馬紀壯」到「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的33年更名路》,報導者。
4. 李秉芳(2019),《「台灣迷」布拉格市長訪台,批中國打壓台灣參與國際「無法接受」》,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