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若遇到親友不歸還/耍賴等狀況該怎麼辦
民法上對「使用借貸」契約,是有相關法條規定的[3]。
就算出借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也可以找尋相關法條,向對方提出法律上的主張。
就算出借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也可以找尋相關法條,向對方提出法律上的主張。
在這個案例,我們要先判斷一開始借房子的時候,雙方有沒有約定一個期限。如果有約定期限,期滿了自然可以催促對方返還;如果沒有約定,法律上是規定「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這句話感覺很抽象,所以該條規定有個但書:「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4]」
就法律風險控制,建議在出借房屋時,雙方就先約定好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期限,當貸與人發現借用人已經「使用完畢」時,也要積極發存證信函向對他催討,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