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
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1](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2],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3])或警察機關檢舉[4]。
對於違規停車,公務車輛也常有裁罰案例。
以臺北市為例,曾有新聞指出,2015年的市府公務車違規件數為1,177件,其中以違規臨停為大宗,且歷年前三名單位分別是警察局、環保局與消防局[5]。
以高雄市為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有載明:對於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偵防警備車等,核發路邊停車之指導證與停車證,惟該等車輛若有違規之行為,仍應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則接受處罰[6]。
幾年前曾有新聞訪問拖吊業者,遇有掛大使館的車牌、公家機關用車、甚至是貼滿黑色隔熱紙的黑頭車,拖吊業者可能會睜一隻眼、避一隻眼,裝作沒看見[7]。
公務車執行任務時違規,可以函請監理所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