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不確定自己是吃藥還是吃毒。 如果有人就醫取得幫助安眠鎮定的處方藥,再將取得的藥物交給需要的家人服用,是否可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舉例:中樞神經抑制劑 http://antidrug.moj.gov.tw/cp-25-2583-1.html 毒品分為四級,在法律上有哪些重要的不同規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各類毒品進行1到4類分級,提問中的樞神經抑制劑俗稱「佐沛眠」為第4級毒品。 屬於強制管控的藥物,一般用於精神科用藥,一人一天不得服用超過2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1]有規定:「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是指將毒品交付給別人,但沒有獲得利益。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有人就醫領藥,之後將藥物轉讓給家人服用,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刑事責任。
另外,毒品分4級,法令管制上有不同強度,製造、運輸、販賣[2]、引誘他人施用[3]、轉讓﹒.﹒.等有不同強度的刑罰規範;但特別留意的是施用[4]的刑事責任只規範第1、2級毒品。施用第3、4級毒品(例如:服用精神科用藥佐沛眠),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5],會有行政罰,處罰新臺幣1萬元~5萬元的罰鍰,還要接受4小時~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延伸閱讀: 一起讀判決(2021),《是毒品,也是禁藥,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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