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層樓層與樓層中間會鋪水管,若造上述法條規定,如果二樓水管自然損壞而造成一樓漏水,又因為是自然損壞而漏水,不是二樓故意或過失弄壞二樓水管造成漏水,那這樣二樓自然損壞水管是否要由一、二樓共同承擔呢?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定義[1],分別位在一樓跟二樓的特定戶,是所謂的專有部分。若兩個專有部分之間的樓地板,裡面的水管是因為正常使用而自然老化、損壞,又或是因為地震而損壞,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2],修繕費用就必須要由一樓與二樓特定戶共同承擔。若水管是因為二樓住戶修繕裝潢而不慎造成損壞,二樓住戶就必須要負擔修繕費用。
關於這個問題,還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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