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漏水問題 part2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4-12 04:54

每一層樓層與樓層中間會鋪水管,若造上述法條規定,如果二樓水管自然損壞而造成一樓漏水,又因為是自然損壞而漏水,不是二樓故意或過失弄壞二樓水管造成漏水,那這樣二樓自然損壞水管是否要由一、二樓共同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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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定義[1],分別位在一樓跟二樓的特定戶,是所謂的專有部分。若兩個專有部分之間的樓地板,裡面的水管是因為正常使用而自然老化、損壞,又或是因為地震而損壞,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2],修繕費用就必須要由一樓與二樓特定戶共同承擔。若水管是因為二樓住戶修繕裝潢而不慎造成損壞,二樓住戶就必須要負擔修繕費用。

關於這個問題,還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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