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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會大致經過什麼程序?

匿名(一般會員)
其他其他 ‧ 2019-04-17 06:18

看到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的新聞,加上2019年4月法國巴黎聖母院屋頂燃燒的事件,會想知道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大致經過什麼程序?

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之後,房子的所有人該怎麼使用、收益、處分房子?所有人對房子的所有權,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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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大致會經過什麼程序? 
首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共分成兩套流程:第一種是由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第17至19條[1]處理,第二種則是由非所有權人提出,依第14條[2]審查後「列冊追蹤」作為進入文資審議前的緩衝,給予地方文資處公務員充裕的時間和所有權人協調,並說明相關權益以保障其所有權。
圖1:文資法條文內容節錄||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流程圖
資料來源:漫漫長路——當代文資現況,台大意識報091彰化特刊。

 

現行文資法將有形文化資產主要分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四種。以「歷史建築」為例,收到建造物所有人提報後,會進入審查程序,經現場勘查,由文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登錄歷史建築。而古蹟、聚落建築群等其他種類之主要程序各自依第17至19條亦類似如此。另外,在文資保存流程中文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文審會)是決定「是否將建築物列為文資」的重要環節,會議組成受文化部行政命令規範,詳細程序則讓各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而審議委員由機關代表和專家學者擔任,並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圖2:文資法部分條文節錄||資料來源:台大意識報091<
圖2:文資法部分條文節錄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註腳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 (古蹟之審查指定及公告)、第十八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審查登錄及公告)及第十九條 (聚落建築群之審查登錄及公告)。
  2.   依第14條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經現場勘查,審查(此處非指文資審議委員會)是否列冊追蹤,而在審查是否列冊後,可以導回同條前段所述:「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之程序。
  3.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全能古蹟燒毀王遊戲,圖文不符。

 

二、房子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後,所有權人受到哪些限制?[3]

依照文資法規定,所有權人需要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政府則根據計畫監督其是否妥善維護古蹟,而舉凡管理維護、修復、改建及變賣等事項,皆須配合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流程審核。此外,所有權人可申請容積獎勵、免徵地價稅等額外獎勵,而維護、修復等經費亦可依法向政府申請補助。

三、綜上所述,私人產權爭議及指定後對建物所有權人的限制等原因,往往導致文化資產走向「自燃」一徒。然而,最根本的問題是社會對於「何謂保存,為何而保存」沒有共識,所以如何讓具備歷史價值之建物以適合的方式保存,並凝聚民間共識才是最具力量的盾牌,更是應當認真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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