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明明雙方已經調解談妥了,調解委員卻告訴我們,這份調解筆錄要送給法院審核。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就不成立,等於我們白白談了一個下午。 調解成立不就是「雙方意思合致」嗎?請問法院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是不是就完全沒法律效力了? 還是我們一開始就應該去法院調解,或在廟口直接擺一桌談和解,就沒這問題了呢?
餘論:去法院和解?廟口擺一桌談和解? 至於是否直接去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成立也有與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6],可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另可能有聲請費[7]支出等,而與鄉鎮市調解不同的地方[8],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選擇。 如果在廟口直接擺一桌談和解,談成的效力也是私法上的和解契約,也可能會遇到如日後爭執,無法逕以和解契約聲請強制執行,仍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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