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
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
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1]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2],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3]。
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
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1]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2],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3]。
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
訴訟外的和解
屬於民法的和解契約,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對於紛爭,互相退讓,以終止紛爭或排除法律關係不明確,所達成的意思一致的決定[8]。像是起訴前的和解,或是起訴後在其他法院中進行,或是判決確定之後才達成的和解,都不是訴訟上和解,而是訴訟外和解[9]。
屬於民法的和解契約,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對於紛爭,互相退讓,以終止紛爭或排除法律關係不明確,所達成的意思一致的決定[8]。像是起訴前的和解,或是起訴後在其他法院中進行,或是判決確定之後才達成的和解,都不是訴訟上和解,而是訴訟外和解[9]。
兩種和解最大的差異
訴訟外的和解只是民法的和解契約;訴訟上的和解兼有民法與訴訟法的性質。
如果有成立訴訟上的和解,若任一方不能履行和解約定,他方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10];相反的,在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過程中所成立和解,屬於訴訟外的和解,也就是民法第736條的和解契約。這類的和解契約如果日後發生履行上的糾紛,雙方仍可能必須再上法院定爭止紛。
訴訟外的和解只是民法的和解契約;訴訟上的和解兼有民法與訴訟法的性質。
如果有成立訴訟上的和解,若任一方不能履行和解約定,他方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10];相反的,在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過程中所成立和解,屬於訴訟外的和解,也就是民法第736條的和解契約。這類的和解契約如果日後發生履行上的糾紛,雙方仍可能必須再上法院定爭止紛。
雙方對和解契約的認知
您表示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並載於調處紀錄表中。由於調處紀錄表本身,實際上是和解契約的證據,從您的發問敘述,推測您與旅行社應該都已經分別在調處紀錄表上簽名。
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旅行社把調處紀錄表的內容履行完畢,就算履行和解契約了;但您收到西堤餐券時,發現西堤餐券價值現金3,108元,少於王品餐券價值8,100元的一半,也就是您與旅行社雙方在做成和解契約時,對於餐券價值有認知不一致發生誤解的情況。
您表示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並載於調處紀錄表中。由於調處紀錄表本身,實際上是和解契約的證據,從您的發問敘述,推測您與旅行社應該都已經分別在調處紀錄表上簽名。
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旅行社把調處紀錄表的內容履行完畢,就算履行和解契約了;但您收到西堤餐券時,發現西堤餐券價值現金3,108元,少於王品餐券價值8,100元的一半,也就是您與旅行社雙方在做成和解契約時,對於餐券價值有認知不一致發生誤解的情況。
和解契約內容
此時首先可能涉及到該怎麼解釋雙方意思表示,餐券價值少了一半是不是雙方達成調處紀錄表的必要之點[11],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的發生錯誤,因此可以撤銷和解的問題[12]。
再來,因為您與旅行社調處的時候法官不在現場,法官必須要從其他證據,例如調處紀錄表的書面證據來判斷你們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這個情況下,建議您還可以提出其他證據,去說服法官不能單以調處紀錄表作為和解契約內容的證據。
此時首先可能涉及到該怎麼解釋雙方意思表示,餐券價值少了一半是不是雙方達成調處紀錄表的必要之點[11],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的發生錯誤,因此可以撤銷和解的問題[12]。
再來,因為您與旅行社調處的時候法官不在現場,法官必須要從其他證據,例如調處紀錄表的書面證據來判斷你們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這個情況下,建議您還可以提出其他證據,去說服法官不能單以調處紀錄表作為和解契約內容的證據。
進入法院後,法官進行審判時的方式
小額程序、促成訴訟上和解時機
您因為收到旅行社提供的餐券價值過低,相差約4,992元,提起民事訴訟,由於金額小於10萬元,會進入小額訴訟程序〔[13]。小額訴訟程序的一些程序會比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簡單,像是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的裁判[14],或是可以簡化判決書[15]等;不過大致上,小額訴訟的精神還是偏向一般訴訟程序[16]。
此時就算在小額訴訟程序,法官應該還是要依照當事人的主張去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判斷當事人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來決定試行訴訟上的和解。法官不能強迫當事人和解,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挫折感,不再願意依法生活[17]。
您因為收到旅行社提供的餐券價值過低,相差約4,992元,提起民事訴訟,由於金額小於10萬元,會進入小額訴訟程序〔[13]。小額訴訟程序的一些程序會比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簡單,像是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的裁判[14],或是可以簡化判決書[15]等;不過大致上,小額訴訟的精神還是偏向一般訴訟程序[16]。
此時就算在小額訴訟程序,法官應該還是要依照當事人的主張去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判斷當事人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來決定試行訴訟上的和解。法官不能強迫當事人和解,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挫折感,不再願意依法生活[17]。
法官有闡明義務
此外,在法庭上法官(審判長)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當事人可以作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的聲明及陳述的義務[18]。
如果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不完足、不正確或前後不一致的地方,審判長應該令當事人敘明或補充。也就是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不曉得要提出主張或證據,法官應該還是要介入當事人之間,讓當事人有提出資料的機會[19],這就是「曉諭義務」,或稱為「闡明權」。至於當事人要不要補充說明,如何回應,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如果法官沒有充分盡到闡明的義務,訴訟的程序有重大瑕疵,法官因此作出來的判決屬於違背法令的判決[20],當事人可以作為上訴理由[21]。
此外,在法庭上法官(審判長)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當事人可以作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的聲明及陳述的義務[18]。
如果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不完足、不正確或前後不一致的地方,審判長應該令當事人敘明或補充。也就是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不曉得要提出主張或證據,法官應該還是要介入當事人之間,讓當事人有提出資料的機會[19],這就是「曉諭義務」,或稱為「闡明權」。至於當事人要不要補充說明,如何回應,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如果法官沒有充分盡到闡明的義務,訴訟的程序有重大瑕疵,法官因此作出來的判決屬於違背法令的判決[20],當事人可以作為上訴理由[21]。
小結
如前所述,您與旅行社已先經過調處並達成訴訟外和解,之後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時,法官有義務「曉諭」雙方當事人提出一些證據,法官才能接著判斷調處紀錄書是否可以成為和解契約成立的證據、當時雙方同意的和解契約內容到底是什麼,是不是要針對這個部分進行爭執。
再來法官應該要認真去判斷餐券的價值是不是你們雙方成立和解的重要事項,雙方是否想要成立訴訟上和解,還是希望繼續走訴訟程序。
再來法官應該要認真去判斷餐券的價值是不是你們雙方成立和解的重要事項,雙方是否想要成立訴訟上和解,還是希望繼續走訴訟程序。
如果想要走訴訟程序,法院應該要進行實體判斷,也就是調解當場那個時候,你們真正同意的內容到底是旅行社賠償8,100元(只是這賠償改用餐券來取代而已),還是說雙方當時同意的就是西堤餐券,只是後來才發現西堤餐券價值不符合旅客的期待。可能會構成和解契約的「重要之爭點有錯誤」,這理當是法庭上的爭執重點。
不過法院實際審理情況如何,需要認真去把所有卷調來看過,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還不足,目前礙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