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 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 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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