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問題涉及「國會調查權」。國會調查權並非我國憲法明定立法院之權限,惟經過多次釋憲實務的發展,逐漸確立立法院的調查權,其中包括對人的調查與文件調閱權,下文統稱國會調查權。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的權限之一,以輔助其監督、制衡行政之權力。
原則上,國會調查權並無限制,僅在其調查之事物涉及獨立機關與行政特權者,才有限制的必要。
國會調查權的意義︰
國會調查權,指得是國會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一定之資料,或向特定人請求提供所知訊息,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的相關資訊。
國會調查權在我國的發展︰
最初,我國憲法中並未賦予立法院調查權,蓋基於五權分立,憲法將國會調查權分派給監察院(憲法第95條[2])。
於司法院大法官第293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第000號),首度肯定立法院具備文卷調閱權,其得請求公股銀行提供放款資料。
該號解釋有趣的是,涉及銀行法規定︰顧客資料應予以保密(銀行法第48條第2項[3])。
釋字第325號,一方面認為調查權為監察院專有[5],另一方面卻強調立法院具有文件調閱權。
該號解釋之重要性在於,明示立法院具有針對行政機關的文件調閱權,惟釋字第293號,僅涉及國營事業。
釋字第585號,首度肯認立法院除了對於文件的調閱權,亦具有對人的調查權與懲罰權。
該解釋再次重申國會調查權對於立法院行使職權的重要性,謂「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10]」。
國會調查權的發動條件,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有重大關聯,且排除獨立機關與行政特權[11]事項。
本解釋重要性在於,首度肯認立法院對於人的調查權,亦即如同檢察官一般,得命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必要時,得對於違反協助義務(說謊的人、避而不答的人)施以處罰[12]。
釋字第729號,則承認立法院得針對檢察資料進行調閱。
原因案件的主要爭議在於,檢察官為了追訴犯罪所蒐集到資料,在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得不受立法院進行調閱。但偵查結束後,立法院是否即有調閱權?以及,這些資料都含有人民隱私的重要訊息在內,立法院仍得調閱嗎?
大法官表示,偵查結束後,如果立法院進行文件調閱,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其行政任務的話(即另案偵辦不受影響),就可以調閱。[13]
另即使該文件的內容涉及人民重大隱私、國家機密、營業祕密等,只要符合文件調閱權發動的條件,那麼立法院也有文件調閱權,但立法院的委員必須善盡保密義務。[14]
擬答︰
立委或議員質詢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是否應考量與人民間的保密義務,拒絕全部提供?【不行】
此時「依法提供」的法源為何呢?【大法官解釋,蓋大法官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之效力。釋字第185號解釋[15]】
行政機關在議會中提出的資料均需被公開?有沒有「保密等級」之分?【機密文件可供調閱,但立法院仍有保密義務,因此,人民針對此些資料無從知悉,則無公開云云,亦即調閱,不等於公諸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