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藝術創作常以軟體、系統、電腦網路為基礎。 也常包含複雜的表現方式,如:非完整現成物、聲音﹒.﹒等,有時需依藝術家原本構想現地製作,使作品能在不同展場有最好效果。 如果美術館想典藏新媒體藝術,可否典藏「藝術創作的方法」,取代創作完成的物件?是否就變成「著作權」而不是「物件」的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