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僅僅係行政法規,不是用以解決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即使行為人所生之噪音尚未逾越行政法規範,惟其行為已經造成他人權利之侵害者,例如破壞居住安寧之自由,被害人亦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行為人不得發出噪音,並賠償精神上損害。
有一句話表示,在行政法上的行為,合法,不代表在民事上的行為就會合法。因為,行政法在處理國家和人民的關係,通常處罰的標準比較高,但民法在處理人民間的關係,在侵權行為法上,只要因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致生損害,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