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
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 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
小結:一般沒有取貨的情況,很難成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法務部針對冒用別人名義訂餐,店家抵達時卻被名義人拒絕取貨與付款的問題,最後認為因為冒用人內心只是捉弄的目的而沒有真的想要損害名義人或是店家,而且店家把食物帶回還是可以賣給其他人所以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因此不犯罪[6]。 觀察法條文字、法院判決與法務部的意見,應該可以認為如果下標的時間點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是不會成立刑事犯罪的,而應該由民事法律來解決。
最後再囉嗦一下,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與賣方各自都要負起一定的義務,,並不是說一方提供貨物另一方給錢之後,雙方就不需要再關心這個交易了。買方需要負起受領貨物的義務,而買方還應該確保貨物品質與當初宣稱的內容一致沒有瑕疵。哪天如果自己角色對調,也不會希望自己遭到不取貨或是收到東西後發現有瑕疵的待遇吧。
衍生閱讀: 1. 陳榆(2018),《【快問細答單元】網拍不取貨,構成毀損罪嗎?》,法律萬事通。 2. 徐維宏(2017),《消費紛爭案例(二):下單不取貨》,品律法律事務所部落格。 3. 陽昇法律事務所(2016),《惡作劇訂餐、訂貨不取是犯罪行為嗎?》,陽昇法律與黃金獵犬Boopee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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