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不得約定(記載)事項而無效
為了維護人民的居住權,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2018年6月27日施行),或是更早在2017年1月1日修訂施行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不得約定(記載)事項[3]都包括:
為了維護人民的居住權,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2018年6月27日施行),或是更早在2017年1月1日修訂施行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不得約定(記載)事項[3]都包括: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消費者保護法的罰則
如果租賃契約被認定具有消費關係,出租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承租人不得報稅,除了約定無效,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改正不改正,會被處3萬至3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再要求改正仍不改改正的話,還可以對出租人再處以5萬至50萬元的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5]。
如果租賃契約被認定具有消費關係,出租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承租人不得報稅,除了約定無效,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改正不改正,會被處3萬至3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再要求改正仍不改改正的話,還可以對出租人再處以5萬至50萬元的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