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
判處死刑的標準
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2],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
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3],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
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3],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4]
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所列的10款事由,以及無論對犯罪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所有科刑因素。
最後要證明犯罪行為人沒有「教化可能性」,而且要在判決理由內實質說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刑事判決[5]
再從罪刑均衡和一般預防的角度,判斷犯罪情節、不法程度及責任,是否都已經達到不得已必須處以死刑的程度。
最後,「教化可能性」作為死刑量刑是重要的待證事實,有教化可能性才能避免或緩和死刑。
執行死刑的方式
經過法務部的令准後,3日內在監獄內執行死刑[6],當天要告知受刑人[7]。行刑要應嚴守秘密,沒有經過許可不可以進入行刑場[8]。檢察官和典獄長會一起確定受刑人身分[9]。
執行方式除了槍決和藥劑注射2種,也可以用「其他符合人道的適當方法」執行[10]。如果用槍決的方式進行,要先對受刑人施打麻醉劑,等他失去知覺才能執行;並且要使受刑人戴上頭罩、背對行刑人,以2公尺以內的距離射擊心臟[11]。
執行完後監獄要通知家屬[12]、轉達受刑人的最後留言給指定的親友[13]。此外,現在已經沒有死刑犯捐贈器官的規定[14]。
執行方式除了槍決和藥劑注射2種,也可以用「其他符合人道的適當方法」執行[10]。如果用槍決的方式進行,要先對受刑人施打麻醉劑,等他失去知覺才能執行;並且要使受刑人戴上頭罩、背對行刑人,以2公尺以內的距離射擊心臟[11]。
執行完後監獄要通知家屬[12]、轉達受刑人的最後留言給指定的親友[13]。此外,現在已經沒有死刑犯捐贈器官的規定[14]。
延伸閱讀:
1. 蔡晴羽(2016),《執行死刑怎麼回事?-10個QA說明台灣槍斃程序》,極憲焦點。
2. 曾友俞(2021),《死刑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