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時是否可以拒絕他們進入車內搜索??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5-06 07:30

警察臨檢時是否可以拒絕他們進入車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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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有關警察臨檢時是否可以拒絕他們進入車內搜索,簡單回答如下:
 
除非例外符合無令狀搜索的條件,原則上警察一定要明確出示「搜索票」才可以合法搜索車子或搜身,沒有搜索票,民眾就可以拒絕搜索[1]。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原則上需出示「搜索票」才可以合法搜索車子或搜身,但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2],若被搜索的人自願同意搜索,便可以不用搜索票進行搜索,這種情況叫做「同意搜索」,也是無令狀搜索的一種型態。所以請一定要記得,在沒有提出搜索票,又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或符合附帶搜索[3]、逕行搜索[4]或緊急搜索[5]等無令狀搜索的情況下,警察是不可以進入車內搜索的。
 
其他有關如何面對警察違法搜索的知識,可進一步參考林博文(2023),《警察要來搜車廂或包包時可以拒絕嗎?——實用5招擊退違法搜索》。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2.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3.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5.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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