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各縣市發展目標之不同,由各縣市文化局發布之相關管理辦法為該地街頭藝人的管理依據[1]。
依據現行各縣市文化局發布之管理辦法,對於申請資格[2],多僅就年齡有所限制[3],並未有因申請人非為本國籍或是其為身心障礙者,而排除相關管理辦法適用之規定。換言之,原則上具身心障礙之街頭藝人與其他街頭藝人受到之管制並無不同。
目前提供身障之街頭藝人的例外規定有新北市碧潭風景區平日於音1場至音4場展演者限為身心障礙弱勢團體[4]、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展演者請假之遞補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之個人型街頭藝人為優先[5]及身障街頭藝人如欲於捷運淡水站[6]表演得委託臺北捷運公司代抽場地[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