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開制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是互抵? 還是不衝突呢? 結婚登記財產分開制,離婚有一方還能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始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1]。法定財產制消滅須以當事人間存有法定財產制為必要,此乃理所當然。
2.因此,夫妻雙方已約定財產制者,即無法定財產制之適用,民法第1005條參照[2],因此,亦無剩餘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