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新人出資請婚紗公司拍婚紗,成品可能會分為「選定要洗出來的照片」、「要放棄的照片」,兩類作品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一樣嗎? 著作權法、行政院核定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有哪些規定?
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分享如下:
因準新人與婚紗業者間原則上屬於出資聘請關係, 就著作權歸屬之判定上,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據此,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應以契約約定為主, 若未約定,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業者),出資人(新人)僅具利用權; 若依此原則,「選定要洗出來的照片」及「要放棄的照片」並無區別。
為衡平保障雙方權益,行政院於2019年5月28日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第10點及第11點明定著作權歸屬如下:
十、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詳參消保法),上揭內容構成契約一部, 亦即,相當於業者與新人間之契約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條款, 自應依據上揭內容,區分經選定及未經選定照片,決定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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