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規定 精神官能症(精神疾病)病史的人有權要求精神賠償嗎 條件1.若是誘發原本疾病發作 條件2.若被精神科醫生診斷出新的精神官能症(精神疾病)
生活中常聽到的精神賠償,法律上稱為「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權利受侵害時,有時除了財產上的損失外,也會同時承受精神層面上的痛苦,而適當金額的慰撫金,除了可以平衡被害人心理上的傷痛,也有嚇阻加害人不要再做出不法行為的功能[1]。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痛苦都能請求慰撫金,而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如果法律上沒有請求慰撫金的規定,則原則上只能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2],或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3]。
常見可請求慰撫金的情況,主要規定在民法內[4],詳細可參考法律百科網站上的這篇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另外在不同事件類型的相關法律,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5]、性騷擾防治法[6]、個人資料保護法[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8]、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9]等,也都有可請求慰撫金的相關條文。
如果確實受到侵害,且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則請求慰撫金就是被害人的權利,這樣的權利不會因為有精神病病史而喪失,法院還是會針對被害人的請求,考量被害人是否真的因為加害人的行為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以及請求是否合法[10]。不過進到訴訟中,仍然須充分舉證說服法院,這樣的舉證責任,也不會因為有精神病病史而免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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