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人民有可能因為欠稅而遭到限制出境。 刑事訴訟修法後,涉嫌犯罪在偵查中是否就可能被限制出境,是檢察官就能決定的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服,是否可以抗告?
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
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
三、生效時間
請特別注意新修正部分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才生效,目前仍然是以羈押程序中的替代處分「限制住居」處理。
四、簡答
偵查中,檢察官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下,作出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處分。
不服可以提起準抗告或向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