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棟20坪的透天房屋,民國6X年建造時有5坪的土地是屬於別人的,最近地主把土地賣給了第三著,現在第三著用兩倍的價錢要我們買回去,請問可以用土地法104條請求塗銷移轉權登記嗎?另外一個問題"須於接到通知10日內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請問口頭上的對話具有法律效應嗎?
請問論者,您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權源為何?若無,則您本人屬於無權佔有他人房屋,尚且須拆屋還地,如何能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另您的問題已經多次提出,請查照先前所提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