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公投法§17: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新修正公投法§23: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這次修法拉長了公告與實際投票的時間,舊法28天,新法90天。 另外,可以辦公投的日期預先訂好,應該就與大選脫勾。 修法結果會使公投制度有怎樣的變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