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EX: 替代給付 何謂替代給付?能不能舉一個例子讓我了解,謝謝前輩。
一、替代給付與替補賠償
︰簡言之,替代給付係指以B給付替代原給付義務A。由於損害賠償也是給付的一種,因此替補賠償是替代給付的下位概念,即由損害賠償義務代替原給付義務。然須說明的是,成立替代給付者,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原給付請求權因給付不能或法定事由消滅,轉變為替代給付請求權,後請求權為原請求權之變形。
例如,甲將A屋賣與乙,然而,該屋於雙方辦理移轉登記前遭政府徵收,因此,甲對於乙的移轉房屋所有權義務便無法履行。此債務不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故可依照民法第225條之規定,免除甲之給付義務。然而,乙得依照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向甲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以代替甲之原給付義務。
對於乙而言,此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便代替原「移轉房屋所有權請求權」;對於甲而言,後「讓與徵收補償金的給付」,則代替原「辦理移轉所有權之給付」。
(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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