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西班牙懸疑片《佈局》主要在講一位被害者的母親假冒兇手的律師,套出兇手殺害自己兒子的實際過程,並用錄音筆、監視器紀錄兇手的口供,交給警方。 如果在真實情況下, A沒有清楚表明自己的身分,B因為「以為」A是他可信任的人(例律師)就說出實情,A可以利用B的口供,當成合法證據嗎?還是會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限制?
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
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
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
毒樹果實理論在我國並無適用,故不生該問題。然而,若依毒樹果實理論,該自白係出於詐欺取得,同上所述,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