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
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 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 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1]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2],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3](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4])。 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5]。如果看得出未顯示來電號碼的電話極度頻繁撥打的話,可以先依據這條試著自己蒐集證據。 電信事業用戶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訊紀錄的細節,可以閱讀「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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