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之間的約定(白紙黑字)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 AB離婚,婚前無協議,按規定共有財產的部分是夫妻各半。 但若離婚時,A寫下約定只要求帶走車子、10萬, 即使婚後的房子原是登記A的名字,兩人共有財產還有100萬, 未來若上法院,房子(A未過戶給B)及100萬都屬於B嗎?私人約定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契約是否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問題,茲述如下︰
一、契約與法規範︰
(一)簡單而言,民法第一條稱民法的法源雖然未提及「契約」,但契約仍為民法的法源。只要是法源,即對於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有所拘束力。
(二)第二步討論,契約和法規範哪一個先適用時,應先討論法規範的性質為何。法規範可分為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前者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後者則指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通常情況下是,任意規定用於補充當事人契約的不足,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事項,始有適用任意規定的空間。[1]
(三)通常情形,涉及財產的規定(債編)為任意規定,涉及身分的規定(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親屬、繼承編)為強行規定。
二、本案︰
(一)本案首先涉及「夫妻財產制度屬於何種法?」現行下,夫妻財產制度僅有三種方式,分別為法定財產,與意定分別與意定共有[2]。再無其他方式,因此夫妻財產制度為強行法,不容當事人間另外約定其他財產制度。
(二)本案另須討論,「雖然法定財產制規定雙方對於財產應均分,但雙方可否約定不要均分呢?」實務上多數認為,法定財產制下涉及夫妻財產應為如何分配,屬於任意規定,僅於雙方當事人未能以契約約定分配事宜時,始有適用餘地。本文亦採此見解,蓋剩餘財產分配僅涉及財產事項,無涉身分關係,故容任雙方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而為約定,以求最佳利益的展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3]︰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1定有明文。然此規定並非強制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夫妻可自行協議雙方於離婚後之財產分配事宜,夫妻約定財產分配內容縱使違反此規定,亦非脫法行為。
(三)但亦有法院採取否定見解,即認為夫妻財產平均分配為強制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法定財產制並非夫妻得以契約選擇之夫妻財產制,況既謂為「法定」財產制,除法律有明文者外,亦難認夫妻得以協議或契約方式變更其內容,再參立法院於91年6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時,將立法委員沈智慧等91人所提草案中關於「除另有約定外」等字語刪除,益見立法者未有賦予夫妻以契約變更剩餘財產分配內容之意思,足以肯認在現行法之解釋論上,夫或妻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預先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而屬無效,不因此使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不得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其理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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