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若於借款錢脫產可以主張詐害債權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7-26 01:42

債務人於向債權人借錢前脫產,將其財產全部轉至配偶及其子女之名下,但債權人於借款前並不知其名下已無財產,基於信任借款。後債務人不給付借款,法院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查收,請問此等情況可主張詐害債權而行使民法244條之債權人的撤銷權嗎?
另外,同法245條前段撤銷權之除斥期,是指只須知悉原因使得計算,還是必須知道可以基於此原因行使撤銷權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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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別人後最擔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對方把名下財產全部移轉出去,而自己沒辦法把錢要回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民法第244條規定了債權人(也就是俗稱的債主)的撤銷權[1],也就是當債務人脫產的時候,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債務人把財產移轉出去的行為。以下分別針對提問所詢回應:

「事前脫產」不能撤銷
債權成立的時間如果比脫產的行為還要晚,則因為脫產時根本不會「有害債權」,所以後續債權人不能主張依照民法244條,撤銷債務人之前的行為[2]
白話來說,如果是題目中問到的狀況,A向B借錢之前,先把名下的財產全部移轉出去,B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借錢給A。但是A把財產轉移給配偶、子女的時候,B還沒有債權可以被妨害,所以這時B是不能主張撤銷A之前移轉財產行為的。
債權人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民法244條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要在在債務人脫產行為發生時起的10年內、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要主張,兩個條件缺一不可[3]。在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
至於法律規定的「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是什麼意思呢?指的是債權人發現了債務人脫產的事實、而且這個脫產事實將會讓債務人可能還錢有困難時[4],時間就會開始起算。例如債權人B知道A把房子送給配偶,而導致A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這時就會開始起算。如果債務人A是用有償行為的方式脫產,例如把汽車賤價賣給C,那麼只要B知道A把車便宜賣給C、而且A跟C知道這樣會讓A沒有財產可以還錢給B,這時B可以主張撤銷權的時間就會開始起算。
從以上的標準來說,債權人只要知道債務人脫產、脫產後資力降低而無法還錢時,時間就會開始計算,而跟債權人知不知道有相關法律規定無關。

延伸閱讀:
王綱(2021),《債務人脫產我該怎麼辦?淺談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註腳

  1.   民法第244條第1、2項:「
    I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II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
  3.   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依此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係自行為時經過十年始行消滅,至上述一年之期間,須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始能起算。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各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在有償行為,除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外,並須知債務人及受益人亦知其情事時起算。倘債權人僅知悉債務人有為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之事實,而對於該無償行為係有害及債權,或有償行為除害及債權外,債務人及受益人亦知其情事之事實,並不知悉,則債權人之撤銷權尚不能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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