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法官、最高法院裡的法官,做出職位內不該做的踰矩之事,該交由誰來審判?
這個問題十分繁雜,我暫時只能提供簡略的回答,若有時間會再寫文章詳細說明。
一、法官
1.行政監督:
各法院的院長在法官廢弛職務、行為不檢時,可對其警告,若情節嚴重或警告後仍不聽勸者,則依法官法處理,例如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由最高法院的院長監督(參見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
2.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法官有應迴避未迴避、裁判書書寫錯誤、關說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 ,監察院可以對其提起彈劾或是糾舉(參見憲法第97條第2項 、法官法51條第1項)
3.法官評鑑:
法官有違反法官法第30條所規範的行為不檢、影響審判獨立等情事時,可以交付法官評鑑委員會作個案評鑑。
4.職務法庭:
法官有法官法第47條之情事時,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設立的職務法庭審理。5
5.法官自律委員會:
各級法院法官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組成自律委員會,法官有違法失職的情況時則交由自律委員會做進一步處理。(參見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2條)
二、大法官
1.大法官自律委員會:
現行法規下由於大法官在憲法上的特殊地位,僅能要求大法官自律,若大法官行為不檢、違法失職 ,則自律委員會可移送監察院審理,或給予遣責、要求道歉等處置。(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0條)
令外,無論是法官還是大法官,只要行為涉及刑法,仍是由各級法院刑事庭審理。
這個問題十分複雜,若有錯誤或需要補充的部分還請不吝指出!
2019/12/13更新:
前面部分內容有誤,第一段行政監督部分"若情節嚴重或警告後仍不聽勸者,則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應為"依法官法處理",現已更正
更詳細部分可參考本人最近整理之文章:
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一)司法機關內部監督
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二)法官評鑑
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三)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
以上參考自:姜世明(2019),〈對法官職務監督之種類〉,《法院組織法》,修訂六版,頁28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