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表示,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規約禁止住戶在家裡抽菸。 不過,把「禁止在家裡抽菸」納入規約,會不會有侵害住戶自由權、財產權,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那如果因為管線相通,只禁止在自家浴廁抽菸,這樣可以嗎?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該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既無禁止住戶於其專有部分燒香之正當理由,則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得於專有部分燒香之決議,影響其所有權之行使,同屬可採。
另承上所述,規約規定或禁止事項原則上乃基於保障全體或多數住戶之公同利益而為,是方有拘束全體住戶效力之正當性。﹒.﹒民法就個別住戶遭煙氣、音響之侵入已有規範。詎被上訴人未舉證有何保障全體或多數住戶共同利益,即以訂立規約方式作成住戶「不得於專有部分燒香」之決議,自非可許。
綜上,以被上訴人所舉蔡雨林於自家燒香為例,以蔡雨林將大門打開,且開啟循環扇,導致香味等往外飄散云云。惟若該大樓特定住戶於專有部分燒香致有侵害他人之情事,自可依上開民法規定尋求救濟,而非全面性限制大樓所有住戶均不得在專有部分燒香。即除別有特殊情形外,堪認在專有部分燒香者是基於個人宗教信仰,非危害他人之行為,且係有權在專有部分為之。被上訴人並無證據足證於專有部分焚香行為足以影響系爭大樓全體或多數住戶之生活起居,遑論影響其等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權。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以決議修改規約限制全體住戶「不得在專有部分燒香」有違比例原則,更是限制全體住戶就專有部分之所有權行使及宗教信仰自由,自屬權利濫用,應為無效。
系爭規約第14條第3項之內容約定:「本大樓為單純之辦公大樓,所有權人或承租者不得經營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之行業或八大特種行業(如餐飲、娛樂、期貨、電玩、神壇、寺廟、葬儀社、賭坊、酒家及MTV、KTV、按摩、色情、指壓、旅館、寵物店、理容院、瓦斯行等),經區分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不在此限」等語,
係系爭大樓各區分所有權人為保持系爭大樓之環境品質,而同意制訂之上開專有部分之使用限制,且尚非針對某單一行業而為,應無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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