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我朋友(B)因為前女朋友(A) 前述A和B分手後還有發生性行為 而他們在分手後雙方同意A要還錢給B 但A卻因還不了錢而同意以性行為作還債 而過後大概一個禮拜,A覺得不行 而向家人告訴B(p.s.B 16歲A18歲,而到現在未有向檢察官發出告訴 但在一個禮拜的時間內 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 而B沒有還過手 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 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 我想問一下 如果告A的父母可以告什麼罪行? 而B怕A反告他性侵 最終判決會是怎樣? 而且有對話記錄證明B沒有威脅強迫A與其發生性行為,以及以往B要求A發裸照,而A自願性拍照,傳給B (p.s.B手上有醫院驗傷報告報告2張
一、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刑事罪責部分:
(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A的家長便已涉及刑法的傷害罪,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我國《刑法》對於罪數的部分已採一罪一罰論處,因此,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一次打人便構成一個傷害罪。
(二)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的部分,4個人(包括A的家長)除了涉及傷害罪以外,對於毀壞B的家中的財物部分,如果B的家中財物毀損已達不能回復或甚難回復的程度,便可能另外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該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有關私闖民宅部分:
因為題意不明,所以無法確知A的家長及其同夥是否在B要求離開而仍不肯離去;假設,A的家長及其同夥在B下達逐客令要求他們離開而仍不肯離去的話,那麼A的家長及其同夥便可能已涉及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宅罪的罪責:「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民事責任部分 (一) 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那麼B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同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向A的家長及同夥打人的其他人一起請求民事賠償。
(二)另外,4個人(包括A的家長)直接到了B的家中毀壞B家中的財物的部分,一樣可以依照上面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同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向A的家長及夥同打人的其他人一起提出民事賠償的請求。
(三)提出民事請求時,建議可以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提出,可以免除民事繳納裁判費的程序。
三、有關B擔心A反告B性侵的部分:
如果,B事實上與A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而且彼此都已達法定年齡而不另外涉及與未成年男女姦淫的相關刑事罪責,也保有彼此對話記錄證明B沒有威脅強迫A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也保有以往B要求A發裸照,而A自願性拍照傳給B的相關證據,那麼綜觀以上事證, B應該就不用太擔心自己涉及妨害性自主的相關刑責。如果,A或A的家長仍提出刑事告訴,那麼他們自己就恐怕已涉及誣告刑責的可能。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