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有位朋友被前雇主提告,在他位於前雇主那任職期間,我跟他幾乎沒有聯繫,但後來他離職後一段期間,我才開始和他有短期的業務往來,後來有聽說他與前雇主有糾紛,但我並不清楚詳情。 這個月突然收到證人傳票通知,由於本人目前人在國外且短期不會回國於是請了假並通知無法到場,但今天又收到下一次開庭的證人傳票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呢?我一定要出席一次法院才會停止傳喚我嗎?這整個事件會處理多久呢? 而且我跟此事並無直接關聯,發生事件時與此友人並無聯繫,是事後聽說,不懂為何會把我列為證人。
一、證人之義務:
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
二、證人之處罰:
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證人經過再次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直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用強制力將證人拘提到場。
三、拒絕證言的情況:
傳喚證人到場的目的是在使證人陳述其所見所聞的事實,釐清事實真相。因此,證人到庭之後負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也可以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正當理由」是指依法律規定證人可以拒絕證言的一些事由,例如: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證人如果是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那麼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二)又譬如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三)此外,證人與被告之間如果有特定的親屬或者身分關係,又或者證人恐因陳述導致自己或與其前述有特定或親屬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依同法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都可以表示拒絕證言。
四、證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的刑責:
(一)證人在作證前,訊問的檢察官、法官會先詢問證人與被告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特定關係的證人都會要求具結,要求證人在結文中表明自己的證言「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
(二)而如果具結之後的證詞經發現有不實之處,那麼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的規定,證人須承受法定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五、最後,你認為你跟這件案子沒有關係,那是你個人的看法;如果,法院或檢方已鎖定你為證人,並且已核發傳票給你,就表示法院或檢方認為你跟這件案子有關係,需要你到庭陳述事實,協助釐清真相。而你收到傳票之後,不管你覺得自己跟案件有無關係,除非你有正當理由,否則你就是有到庭的義務,不然,你便有可能遭受公權力拘提你強制出庭的尷尬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