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
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
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
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1]。
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屬違憲(因為,欠缺合憲的公益目的)。作為司法者(如刑事法院法官、大法官)應該要極力找尋刑法規範中所要保護的法益,因為一旦認定特定刑法規定欠缺所要保護的法益,等同於認定立法者制定的法規範違憲。然而,宣告違憲進而不適用法律,並非司法的本質(依法審判)。
刑法第246條的保護法益為何?
本罪所要限制的行為是「公然侮辱」,藉由限制任何人侮辱他人,所要保護的法益,應為「名譽權(他人於公眾的評價與信用)」。然而,本罪的行為對象卻是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便讓人想問,對於這些建築物公然地侮辱,究竟會侵害誰的法益,難道是信徒對於寺廟虔誠祭祀的心,還是建築物本身的價值?
本文認為,該罪欠缺所要保護的法益,而是立法者單純為了限制「人民對於這些建築物或紀念場所進行侮辱」而制定,即屬於刑事立法的例外(欠缺保護法益,但就想要禁止人民這麼作)。其原因可能為,中國人重視祭祀、宗族、先人,故限制如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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