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僅需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學說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備的是條件因果關係or相當因果關係?再加上特殊危險關聯(廣義或狹義),此一要件是用來判斷兩者的因果關係的方法嗎? 又或是,特殊危險關聯是另一個獨立於因果關係的要件? 在此書上寫的不太清楚,我十分困惑。 謝謝您不吝指教,實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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