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個問題可以分3個層次說明:
一、您的公司業務是否為輪班性質?
因為輪班性質的工作,不須有這條時間限制[1],只要有給予適當的休息即可。
二、如果公司業務不是輪班制,但是因為業務性質的關係,而不能每4小時就休息的情況
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來就必須趕快完成,譬如有連續性且超過4小時的必要[2],則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不是輪班制或是業務有連續需求的情形
那麼,公司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每隔4小時就休息30分鐘,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3]。
第2個問題,確實可以在下午時段安插休息時間,但仍必須是30分鐘,因為法條文字是這麼規定。
至於下班時間延後是可以的,因為此段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4]。
答:沒有,因為這樣的模式符合勞基法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的規定。
問:請問若是學前教育人員,上班時間8:30-18:00(一星期兩天)8:30-18:30(一星期三天)中午休息1.5小時,但仍無法離開工作崗位,需要看顧幼生活辦理行政業務,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答: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工作性質是輪班制(一周兩天或一周三天)?
如果是,則不受休息限制。您提到仍無法離開工作崗位,倘若仍有辦法休息個5分鐘、10分鐘等,因為按照文意,似乎仍然合於「已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不違法。但若是中午休息時,連5分鐘都沒辦法休息,那雇主就可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上班時間9:00-15:00後休息至20:00上到22:00
想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月薪制)月休六天排休
因為這項工作責任重.工作最困難工作攸關公司信譽.由兩位警衛負責清查.碰到一人休假由一人執行.每日400件-1000餘件.甚至打包清點網路訂購散裝.全部工作要1700前完成.如清點錯誤與倉管部門負連帶責任扣錢.我們領基本工資.多出來工作也不給加級.或可以不執行這項工作.工廠這符合規定嗎.不執行這項工作公司以開除我嗎
請問:
1、因為離家近,中午皆為回家吃午餐及午休,若是此間回家或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可以算公傷假嗎?
2、若公司硬性規定員工此休息時間不能返家吃飯及休息,須在公司吃飯休息,但沒給休息室,算違反勞基法規定嗎?
大家應該知道機構照服是一份很累的工作,給休息時間又不能回家躺著休息,只能自己找椅子呆坐!這有休息跟沒休息有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