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所以是:做3休1做5。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嗎? 如果公司在15:00時安排15分鐘的休息時間,並將下班時間延後到18:15,是否就沒有疑問了?
問1個問題可以分3個層次說明: 一、您的公司業務是否為輪班性質? 因為輪班性質的工作,不須有這條時間限制[1],只要有給予適當的休息即可。
二、如果公司業務不是輪班制,但是因為業務性質的關係,而不能每4小時就休息的情況 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來就必須趕快完成,譬如有連續性且超過4小時的必要[2],則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不是輪班制或是業務有連續需求的情形 那麼,公司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每隔4小時就休息30分鐘,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3]。 第2個問題,確實可以在下午時段安插休息時間,但仍必須是30分鐘,因為法條文字是這麼規定。 至於下班時間延後是可以的,因為此段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