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旗」?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明文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的對象是中華民國的國徽、國旗[1],而在適用本條時,對於什麼是「國旗」?實務會以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6條規定的國旗樣式是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的旗幟[2],以及這樣青天白日紅地旗必須依照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所規定的位置、尺度比例[3],符合這樣標準的旗幟才可以認為屬於本條的國旗[4]。
既然刑法第160條已經明定毀損的對象是「國旗」,況且國旗以外的圖樣製品也未必符合憲法和國徽國旗法所規定的樣式、尺度及比例等法定標準;此外,目前實務上因毀損國旗罪遭起訴、判決的人,毀損的物品都是國旗,尚未見毀損國旗以外的圖樣製品而被起訴、判刑的案件[5]。因此,無論從罪刑法定原則[6]的觀點或實務審判的結果切入,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毀壞國旗以外的物品,恐較難成立刑法第160條毀損國旗罪。(但依個案可能另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7]等其他刑事責任,仍請注意。)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明文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的對象是中華民國的國徽、國旗[1],而在適用本條時,對於什麼是「國旗」?實務會以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6條規定的國旗樣式是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的旗幟[2],以及這樣青天白日紅地旗必須依照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所規定的位置、尺度比例[3],符合這樣標準的旗幟才可以認為屬於本條的國旗[4]。
既然刑法第160條已經明定毀損的對象是「國旗」,況且國旗以外的圖樣製品也未必符合憲法和國徽國旗法所規定的樣式、尺度及比例等法定標準;此外,目前實務上因毀損國旗罪遭起訴、判決的人,毀損的物品都是國旗,尚未見毀損國旗以外的圖樣製品而被起訴、判刑的案件[5]。因此,無論從罪刑法定原則[6]的觀點或實務審判的結果切入,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毀壞國旗以外的物品,恐較難成立刑法第160條毀損國旗罪。(但依個案可能另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7]等其他刑事責任,仍請注意。)
毀損國旗罪的釋憲「登入中」
事實上,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的周盈文法官、林海祥法官及林孟皇法官(下稱「合議庭」)在審理割毀國旗的個案時,認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有違憲的疑義,日前已對個案裁定停止審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8]。
合議庭認為本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9]和同法第23條比例原則[10],理由大致如下:國旗作為國家的重要象徵,立法者當然應該制定相關法令保障它的尊榮與專屬性[11],但是行為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或稱「表現行為」、「象徵性言論[12]」),代表的不只是破壞國旗本身,而是背後有想要表達的政治性意見,如此一來對於應該高度保障的言論反以刑法限制,則本條的懲處就會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此外,使用最嚴厲的刑罰制裁,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本件釋憲聲請目前還沒有結論,無論大法官會不會受理本件聲請,或決議受理本件後,究竟會做出合憲或違憲的解釋,值得關注。
事實上,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的周盈文法官、林海祥法官及林孟皇法官(下稱「合議庭」)在審理割毀國旗的個案時,認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有違憲的疑義,日前已對個案裁定停止審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8]。
合議庭認為本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9]和同法第23條比例原則[10],理由大致如下:國旗作為國家的重要象徵,立法者當然應該制定相關法令保障它的尊榮與專屬性[11],但是行為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或稱「表現行為」、「象徵性言論[12]」),代表的不只是破壞國旗本身,而是背後有想要表達的政治性意見,如此一來對於應該高度保障的言論反以刑法限制,則本條的懲處就會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此外,使用最嚴厲的刑罰制裁,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本件釋憲聲請目前還沒有結論,無論大法官會不會受理本件聲請,或決議受理本件後,究竟會做出合憲或違憲的解釋,值得關注。
法律之外
在大法官做出決定前,刑法第160條第1項屬有效存在,相關行為會受到本條的規範,仍請注意!然而,法律之外,是否要使用懲罰褻瀆國旗的手段來彰顯愛國,值得深思,而筆者較喜歡合議庭新聞稿提到的一句話:「因為『愛不愛』是感情,不是法律的義務的問題,『人民愛不愛國,繫乎國家可不可愛』。」
在大法官做出決定前,刑法第160條第1項屬有效存在,相關行為會受到本條的規範,仍請注意!然而,法律之外,是否要使用懲罰褻瀆國旗的手段來彰顯愛國,值得深思,而筆者較喜歡合議庭新聞稿提到的一句話:「因為『愛不愛』是感情,不是法律的義務的問題,『人民愛不愛國,繫乎國家可不可愛』。」
感受法律世界顧及人情義理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