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
以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公車司機)的行為,並不滿足刑法第304條[1]之強制罪「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這個要件,故其不成立犯罪。因為司機僅能停靠在指示站牌處,而乘客亦僅能於站牌處上下車,故本案中沒有看到被害人被迫作不應該作的事情。
相反的,若乘客於車上拍打、拉扯司機,形成對於公車司機的強迫行為,而使其於路邊停靠,則可能構成本罪。
請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搭公車的時候本來抵達A站應該要下車,公車過站不停才發現自己搭錯了,
這時候請求公車司機停車讓我下車。
(公車路線為山路,下一站距離A站非常遠,所以請司機臨停路旁)
若司機不停,會有強制罪或任何法律問題嗎?
註腳
然而,關於持續搶走攝像機,已經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因為,被害人歸還攝影器材,加害人可能也不想拍了)。因此要討論對於現行犯的逮捕,至於現行犯就必須是犯罪的人。偷拍裙底,是犯罪;拍外觀、臉部特徵等等,就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