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
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
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
婚、病假(排除市假)
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3]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
幾點說明︰
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
事假︰
法律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6]明定,勞工有事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幾點說明︰
有事故發生,且必須親自處理,才能請事假。(因此,出遊、旅行都不是請事假的理由。)
法院就此並無表示雇主是否有准否的權利,但本文認為雇主並無准否之權。蓋基於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一方想要在特定時間不符勞務,另一方亦允許(或拒絕),皆是在原僱傭契約外,另訂一從屬的請假契約。但此處問題討論,偏向在保護勞工權利的勞基法中,是否存有請假權。本文認為,若勞工之請假提出為適法,則雇主自然無否准之權。
其具體在實務的操作是,甲受僱人認為有一事故必須其親自處理,但雇主乙並不認同。甲仍舊離開工作崗位,乙則認為甲曠職而將其解僱。在此法院就會去審查,到底甲請事假合不合法,若請假合法,則甲就不是曠職,若甲請假不合法,那麼甲就是曠職。
只是看到事假這裡,提到只有發生事故需要親自處理,才可以請事假,與我的一般理解不太一樣。我一直以為請事假,就是當有事需要暫停工作但又不能使用其他假別的時候的選項。
如果只有發生需要員工自己處理的事故發生,才可以請事假,那不是只能請特休假出國旅遊了?不知道全台灣所有公司行號是怎麼處理員工的事假的?如果都照勞工請假規則走的話,好像跟一般上班族理解的有差距的樣子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