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限制中國電影進來臺灣放映的依據是什麼?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04:00

除了中國電影以外,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進入臺灣,有數量或其他任何限制嗎?

雖然中國與臺灣之間關係確實是政治問題,但法律上是否有必要每年限制10部片呢?
如果擔心中國對臺灣的攻勢,在電影上,有沒有除了數額限制以外的方式可以解決?
這樣的限制,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撐這樣的限制嗎?這樣的數額限制,其實除了限制了片商的財產權以外,是不是也限制了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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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國電影輸入的配額限制,我們並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最符合的是文化部的行政規則:《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1]
目前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輸入並無類似限制,但中國大陸自2001 年加入WTO 之後,開放每年外片進口配額50部,其中20部為好萊塢大片;而台灣電影也被劃歸外片當中,與全世界各國的電影片於剩餘的30 部配額中爭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映的機會 。自2001年迄今,我國僅有「運轉手之戀」、「聖石傳說」、「海角七號」等3部電影片獲得配額進入大陸市場,幾無在大陸上映的機會[2]
外片配額限制,可能的理由是:
如前述,由於外片配額於兩岸均設有限制,除了法律因素,有更多層次是政治因素,政府的法令決策與政治離不開關係。由於目前兩岸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在法律上也會區別對待。
例如:之前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8號」,就有提及:(針對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3]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似仍屬合理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4]
然而,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尙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5]。 

註腳

  1.   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第一點(節錄):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每年以十部為限;其類別以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為主題者為限。
  2.   行政院新聞局(2017),《將電影片配額列入ECFA早期收穫清單,對我國電影產業有何助益?》。
  3.   本段文字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文
  4.   本段文字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
  5.   本段文字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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