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人力縮編為理由,將員工從本來的A部門調動到B部門, 在A部門工作時,員工薪水為:月薪A+每半年一次的獎金 而B部門的薪水則為:月薪B(無獎金) 月薪B比月薪A多,但因為A部門還可以領取獎金, 所以A部門的年薪高於B部門。 請問, 雖然月薪B比較高,但這樣的調動算是對員工產生不利的改變嗎? 員工可以拒絕調職嗎?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因為獎金金額是浮動的,員工該如何證明調職到B部門會減少整體薪水?
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
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斟酌有無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之合理性,倘勞工擔任不同之工作,其受領之工資當有所不同,尚不得僅以工資總額減少,即認調職違法(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00號判決意旨)。
又原告職務調動前、後之本薪、伙食津貼等相關薪資結構、數額均相同而未變動,僅因調動後新職非屬被告公司頒佈「RO服務廠零配件銷售獎勵辦法」之適用對象,故無從適用上開業績獎勵辦法一節…此乃肇因於職務性質不同所致,難認被告對其薪資有何不利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