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受言論免責權保護,所以在立法委員的質詢時間內,再怎麼口出惡言、罵髒話,都不會被追究嗎?
一、我國憲法針對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採取絕對保障原則[1],因此,確實如提問者所問,立法委員在院內的發言,不會構成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亦不成立民事侵害名譽權行為。
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其目的係為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不因其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決議而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此乃憲法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責任。
二、可參照,〈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怎麼用?當立委就可以亂罵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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