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韓國直播主不小心全裸入鏡的新聞,如果這樣在直播中不小心走光的情況發生在臺灣,會涉及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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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討論會不會涉及公然猥褻罪。

從刑法第234條[1]、第235條[2]和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3],可以整理出,只要一個人的行為或一個物品,會刺激他人性慾,並讓人感到不舒服,侵害他人對性的道德觀,便會構成「猥褻」。
故意公然做出猥褻的行為,並有供人觀覽的「意圖」,會涉及刑法第234條;如果是故意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會涉及刑法第235條。
在直播過程中,不慎走光露點,可能符合猥褻的定義,但如果不是故意要裸露,就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會構成犯罪。

想對法律要件更深入了解,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博聖(2019),《這樣太猥褻——直播主持人打扮清涼是否犯罪?》。

註腳

  1.   刑法第234條:「
    I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35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3.   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