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人跟蹤我去買模型(他們有錄影),並說因為我是退休公教人員的子女,浪費公帑,所以他們跟蹤無罪,真的嗎? 他們跟蹤我時我沒用手機錄音(影)。但他們並未把跟蹤我的影片上傳到網路。 他們是否觸犯無故跟追他人罪和妨害祕密罪?謝謝。
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
(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應該趕緊先報警處理,又或者自己錄下曾經勸阻過對方不要無故跟蹤的錄影存證。
二、至於他們跟蹤你時有錄影這一部分,「有可能」分別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
(一)刑事部分:
1、他們未經你的同意錄影,可能已涉及違反《刑法》第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2、這個法條的重點在於「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簡言之是指「他人的秘密」而言。而如果是對方跟你之間的對話,就你們雙方彼此而言,已經不是秘密了,如果他們為了蒐證而錄下他們自己與你之間的對話或活動,不論你是否知情,都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3、反之,如果他們跟蹤你,並錄下"不是"他們跟你之間的對話或活動,而是你個人和其他人之間非公開的對話或活動,這就應該構成妨害秘密罪。
(二)民事部分:
1、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他們錄下你買模型的經過,如果未得到你的同意,他們便有可能侵害你的肖像權及隱私權,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什麼情況才構成「情節重大」而需要透過民法保護,則應交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節來判斷【參照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