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資料會是個人資料?有可能某些資料特別受到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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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人資料?
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其他資料相互比對組合中辨認出是特定某個人的資料,就會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1]
對一般人來說,比較明顯好想像的會是姓名、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至於其他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列舉出來的: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也都會是個人資料;如果不屬於這些項目的話,就需要看每個具體特定是什麼情況,才能做判斷。
更多的說明,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特種個人資料
的確有一些資料是受到特別保護,被稱為特種個人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2]
這樣的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能針對特種個人資料加以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符合例外的情況,更多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韓瑋倫(2019),《有哪些資料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應如何合法運用這些資料?》。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I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
    III 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